商标注册、申请、版权登记 可加急 可包授权;
商标驳回复审,异议与答辩,审查意见答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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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权的授予条件
一、实用新型的授予条件
1.按照法的规定,授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,即通常所说的“三性”要件。这是各国法普遍采用的准则,也是世界贸易组织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(TRIPS)所确认的准则。
二、外观权的授予条件
1.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。
2.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。
3.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
三、发明的授予条件
㈠、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,申请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,便失去新颖性,不能获得权,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。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,也有例外。许多法都规定,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,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,可以不丧失新颖性,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。本条即是我国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。 ㈡、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,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。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,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,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,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申请,就不再具有新颖性,不应授予其权。
㈢、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,本条规定为三种: 1.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。包括两层含义: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。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,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,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。 2.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。不丧失新颖性。 3.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。
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疑难处理;申请疑难包拿证;版权登记软著代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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